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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农业厅关于做好2011年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贷款贴息项目申报和资金管理的通知

广东省农业厅关于做好2011年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贷款贴息项目申报和资金管理的通知
(粤农〔2011〕113号)


各地级以上市农业局、财政局,顺德区经济促进局、财税局,省直管县农业局、财政局: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关于加快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110号)精神,2011年省财政继续安排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贷款贴息资金,鼓励和引导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进一步做强做大,更好地发挥带村富民的作用。现就做好2011年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贷款贴息项目申报和资金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扶持范围及对象。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贷款贴息资金用于省政府批准确认的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贷款贴息。可申报贷款贴息的企业贷款范围包括:

  (一)企业农产品生产基地或加工设备及社会化服务设施建设。

  (二)畜牧、园艺、水产、蔬菜等农产品的包装、储藏、保鲜及关键技术的研制、引进和提高。

  (三)创办技术科研机构及技术研制、开发,先进技术和名、优、新品种的引进。

  (四)季节性强的农产品收购。

  (五)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到山区和东西两翼办农产品加工企业或商品生产基地。

  不属于上述范围的企业贷款不予贴息。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以流动性资金贷款申请贴息的,贷款协议书上必须注明相应的贷款用途,不在上述范围内的流动性资金贷款不予贴息。

  二、补助标准

  以各企业符合条件的银行贷款利息发生额占全部企业贷款利息总额的比重为系数计算贴息资金额(企业利息发生时间为201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即:某企业的贴息额=企业符合贴息条件的银行贷款利息发生额÷全省符合贴息条件的全部企业贷款利息总额×省财政贴息资金总额。每个企业年贴息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三、贴息资金用途

  省财政安排的贷款贴息资金主要用于企业贷款项目的投入、经营、研发和技术引进以及归还银行贷款利息等,不得用于补充业务经费和接待等开支。

  四、申报和审核

  (一) 申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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