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赣府厅发〔2011〕10号 2011年3月14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市、县人民政府要切实承担起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责任。充分认识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重要性,采取积极措施,坚决贯彻落实好国家和我省的各项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切实将房价控制在合理水平。城市人民政府要合理确定2011年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并于3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南昌市人民政府要根据国务院的要求,尽快完善住房限购措施,并确保落到实处。
二、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力度。2011年国家下达给我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33.1万套。各地要按照省政府下达的目标任务,抓紧落实项目、土地、资金,加大推进力度,狠抓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严格考核验收,保质保量完成2011年建设任务。
三、省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住房保障和稳定房价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对于没有如期确定并公布本地区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新建住房价格上涨幅度超过年度控制目标,没有完成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标任务,新建住房价格出现过快上涨势头,土地出让中连续出现楼面地价超过同类地块历史最高,以及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进度缓慢、租售管理和后期使用监管不力的,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监察厅要会同有关部门,约谈设区市政府负责人,并由设区市政府向省政府作出报告。情况严重的,省监察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要根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负责人责任。各设区市政府要加大对县(市、区)工作的指导力度,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