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皖政办〔2011〕2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以下简称《条例》),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以下简称房屋征收)管理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条例》贯彻实施工作
房屋征收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做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对于加速推进我省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优化城镇人居环境,切实维护公共利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实施《条例》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真贯彻实施《条例》,依法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切实保障由政府组织实施的基础设施建设、公共事业、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以及旧城区改建等公共利益项目的顺利实施,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二、准确把握《条例》贯彻实施的重点和要求
各市、县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条例》规定,认真履行房屋征收程序,切实做好征收补偿方案制定、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调查登记、违法建筑处理、征收决定发布、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确定、法院强制执行申请等各项工作。要按照《条例》确定的公共利益范围,严格审查征收项目是否符合公共利益,对征收范围确定后未经登记的建筑,要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合法性认定。建立完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市场准入制度,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价格评估行为,依法查处违规操作行为。
三、强化政府责任和部门配合
市、县级政府负责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发布补偿方案,以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组织实施工作。各级建设、房地产管理、城乡规划、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公安、监察、审计、信访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配合,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各地应尽快确定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地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要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社居委等基层组织的作用,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