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加快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要会同财政、发展改革、税务、金融等部门,加快建设数据集中、信息完整、查询方便的个人住房信息系统,为执行住房限购、差别化信贷、税收调控政策提供技术支撑平台。各地、州、市、县(市、区)政府(行署)要相应建立当地统一的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并纳入自治区的住房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十三)进一步完善房价监测机制。参照国家对重点城市房价的统计和监测办法,逐步建立我区重点城市的房价统计监测机制,完善房地产统计基础数据,进一步加强对房地产市场运行的监测、预警,并提出调控对策措施建议。具体办法由自治区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实施。
六、落实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责任
(十四)明确责任。各级政府是房地产市场调控的直接责任主体。城市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目标、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物价上涨水平和居民住房支付能力,合理确定本地区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向社会公布,并报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各地要将住房保障和稳定房价工作纳入政府年度工作综合考核范围。
(十五)完善工作机制。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实行地、州、市、县(市、区)行政首长负责制,政府主要领导作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作为直接责任人,负责协调、组织做好本地的住房保障和稳定房价工作。住房城乡建设、房产、规划、国土资源、税务、金融、物价等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建立工作联动和信息共享机制,共同落实好各项调控任务。
(十六)落实约谈制度。自治区将加强对地、州、市、县(市、区)政府(行署)住房保障和稳定房价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对未能实现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新建住房价格出现过快上涨势头,未按规定落实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进度缓慢、租售管理和后期使用监管不力,以及对土地出让中连续出现楼面地价超过同类地块历史最高价、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到期未落实的,约谈相关地、州、市、县(市、区)政府(行署)主要负责人,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具体约谈办法,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国土资源厅、监察厅会同有关部门参照国家规定制定实施。
(十七)实施行政问责。除上述约谈规定外,对措施不到位、工作不力、未能如期完成各项目标任务的地、州、市、县(市、区)政府(行署)相关责任人,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行政问责制度有关规定予以问责。具体问责办法由自治区监察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国土资源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实施。
七、营造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良好舆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