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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区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

  (六)合理确定土地供应量。各地要根据房地产市场供求情况,科学确定房地产用地供应量和供应计划。今年全区的商品住房用地供应计划总量原则上不得低于前2年年均实际供应量。房价上涨压力较大的城市,要增加限价商品住房用地计划供应量。
  (七)确保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各地要认真落实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70%的要求,在年度用地计划中,要单列保障性住房用地,优先供应。对未落实保障性住房用地的地、州、市、县(市、区),不再提供其他房地产开发建设用地。
  (八)进一步完善土地出让方式。深化土地招拍挂制度改革,完善土地供应方式,积极推广“限房价、竞地价”的综合评标方式,供应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用地。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新建普通商品房、棚户区改造项目中均应按新建住房总建筑面积不低于10%的比例配建保障性住房,并在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中明确保障性住房与其他住房同步建设等约束性条件和违约处罚条款。具体配建类型和比例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国土资源部门要在房地产项目竣工验收时对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约定的内容履行情况进行审核。
  (九)加强土地竞买人资格和资金审查。参加土地竞买的单位或个人,必须说明资金来源,并提供相应证明。坚决纠正和严肃查处囤地、炒地、闲置土地、擅自改变保障性住房用地性质、擅自改变土地容积率的行为。已供房地产用地,超过两年没有取得施工许可证开工建设的,必须及时收回土地使用权,并处以闲置一年以上罚款。对房地产开发建设投资达不到25%以上的(不含土地价款),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土地及合同约定的土地开发项目。
  四、强化房地产市场监管
  (十)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各级房地产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严格执行商品房预售许可、公开销售、实名购房、网上签约等制度,规范预售许可行为。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和每套房屋价格。要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备案管理,依法规范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经营行为。
  (十一)严格查处商品住房建设销售违法违规行为。各级住房城乡建设(房产、规划、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按要求配建保障性住房、不同步建设保障性住房、无故拖延开竣工时间、捂盘惜售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并及时向国土资源、物价、金融等主管部门通报违法、违规企业名单。物价部门要依法查处房地产开发、销售和中介服务中的价格欺诈、哄抬房价、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等行为。国土资源部门要在一定期限内暂停其参与土地竞买。金融主管部门要责成商业银行暂停对其发放新开发项目贷款或贷款展期。
  五、建立完善住房信息系统和房价监测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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