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区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
(新政办发〔2011〕38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促进我区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大城市住房保障工作力度
(一)加快城市保障性住房建设。2011年,我区将通过新建、改建、购买和长期租赁等方式,力争完成34万套城市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各地要按照“广覆盖、多层次、相互衔接、结构合理”的要求,尽快编制完善“十二五”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建立健全住房梯级供应制度,完善住房保障体系,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完成计划任务。
(二)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各地要建立公共租赁住房投资、建设、运营、管理机制,加大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力度,将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逐步并轨运行,稳步扩大住房保障制度覆盖范围。切实解决好中低收入家庭、新就业职工的住房问题,将在城市工作一定年限、具有稳定收入、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有序纳入住房保障范围。
二、合理引导住房需求
(三)严格执行房地产税收政策。对个人购买住房不足5年转手交易的,按其销售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加大税收监管力度,重点对定价明显超过周边房价水平以及不按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税务、财政、房产、国土资源等部门要加强配合,在有条件的城市开展应用房地产价格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试点,坚决堵塞“阴阳合同”产生的税收征管漏洞。
(四)严格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各地要统一第二套住房认定标准,规范认定程序。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银行业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商业银行执行差别化信贷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要严肃处理。
(五)实行住房限购政策。房价上涨过快的城市,要在一定时期、一定区域内采取商品房限购措施。具体限购办法由城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住房限购政策,根据当地房地产市场价格变化情况制定实施。
三、加强住房建设用地供应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