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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167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3月23日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 努尔·白克力

二○一一年四月四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保护流动人口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县级行政区域到其他行政区域居住的人员。但是,离开市辖区到本市其他市辖区居住的人员除外。
  第四条 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坚持公平公正、优化服务、合理引导、规范管理的方针,实行属地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流动人口应当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维护社会秩序,遵守社会公德,服从有关部门的管理。
  第六条 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一)提供就业政策法规咨询、就业信息、职业指导和就业登记服务;
  (二)提供计划生育、传染病防治和临时救助服务;
  (三)保障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
  (四)开展健康卫生、法制宣传教育;
  (五)进行居住登记、出租房屋等治安管理;
  (六)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任务。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的领导,将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列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体系,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平等化,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并随着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相应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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