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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办法

  (一)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
  (二)社会事务管理岗位占主体的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50%;
  (三)技能操作、服务保障等岗位占主体的事业单位,技能操作、服务保障等岗位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50%。
  事业单位主体岗位之外的其他岗位,应当保持合理的结构比例。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应当有明确的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应当从总体规划、政策引导、行业规范、监督检查等方面对事业单位进行管理。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向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一)名称、隶属关系、机构规格、职责任务、内设机构、编制员额、人员结构、领导职数、经费形式需要变化或者发生变化的;
  (二)机构合并或者分设的;
  (三)因其他事由需要变更的。
  第十九条 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向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申请撤销:
  (一)主管部门决定撤销的;
  (二)职责任务消失的;
  (三)机构性质改变的;
  (四)法律、法规和国家、自治区规定应当予以撤销的。
  具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事业单位,其主管部门未申请撤销的,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予以撤销。
  第二十条 事业单位设立、变更、撤销后,应当及时到机构编制、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章 审批权限和程序

  第二十一条 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实行专项报批制度。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一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第二十二条 事业单位的设立、变更、撤销,应当向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应当包括设立、变更、撤销机构的原因、目的、机构名称、隶属关系、机构规格、职责任务、内设机构、编制员额、人员结构、领导职数、经费形式及相关依据材料等。
  撤销事业单位的,应当说明人员分流、债权债务清理和资产处置等情况。
  第二十三条 事业单位的设立或者机构编制调整,按照下列程序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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