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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防震减灾条例(2011修正)

  2.通信枢纽工程、本地网汇接局、应急通信指挥用房和金融、证券、保险、铁路、民航、电力、海关、税务等重要信息系统工程。

  (四)工业与民用建筑、公共设施

  1.大型的矿山、化工、石化、钢铁、有色金属等工程;

  2.省、设区的市领导机关办公楼;

  3.一百米以上高层建筑工程或者平面和竖向的结构均不规则的建筑工程;

  4.一千二百座以上大型影剧院、六千座以上体育馆、大型体育场、二万五千平方米以上会展中心和商场、一万平方米以上教学楼;

  5.省级博物馆、档案馆、科技馆、展览馆、图书馆;

  6.省、设区的市级急救中心、中心血站和疾病预防与控制中心;

  7.五百张以上床位的综合性医院或者专科医院的住院楼、门诊楼;

  8.规划人口五十万以上城市各类救灾应急指挥中心、邮政枢纽;

  9.城市日供水十万吨以上和日污水处理二十万吨以上的主体工程;

  10.具有重要纪念意义的大型建(构)筑物。

  (五)特殊工程

  核电站、核反应堆、核供热装置及核废料处理工程。

  (六)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工程

  1.重要的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质生产和仓储设施工程;

  2.研究、生产和存放传染性生物制品和细菌与病毒的设施工程;

  3.三万立方米以上的贮油工程,气态五万立方米以上、液态一千立方米以上的贮气工程,大型长线输油、输气管道输送设施工程;

  4.十亿立方米以上的大型水库和I级挡水坝;

  5.大中型化工工程;

  6.大Ⅱ型尾矿坝。

  (七)其他工程

  1.位于地震动参数区划分界线两侧各五千米范围内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

  2.地震研究程度和资料详细程度较差的边远地区的建设工程;

  3.位于复杂工程地质条件区域的城市、新建开发区的建设工程及长距离生命线工程。

  第二十七条 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务院《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取得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并按照核定的业务范围开展工作。

  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应当在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进行业务登记,并接受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八条 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必须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并与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及技术规范对建设工程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编制该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

  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其报送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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