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区县、街道(乡、镇)居家养老(助残)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签约工作。根据本辖区老年人(残疾人)居家生活状况和服务需求,制定遴选和签约计划,并面向社会公开遴选。
(二)具有合法资质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均可自荐。居家养老(助残)工作主管部门在30日内完成服务单位的遴选工作。
(三)居家养老(助残)工作主管部门在遴选工作结束后7日内下达签约通知书,并在本辖区公示遴选结果,接受社会监督。社会公众对遴选结果有异议的,应在15日内向居家养老(助残)工作主管部门提交异议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经审核异议成立的,取消服务单位签约资格;在规定期限内无异议的或经审核异议不成立的,应自签约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由区县或街道(乡、镇)居家养老(助残)工作主管部门与服务单位签订服务协议,期限为1-3年。
第六条 指定服务单位不适用签约程序。
第七条 各级自建的居家养老(助残)服务单位应依法取得法人资格,按照行业管理要求开展服务。
第八条 居家养老(助残)服务单位需拓展业务的,应取得合法经营资质,并到主管部门登记备案,依法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其中,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的居家养老(助残)服务单位需拓展业务的,其拓展业务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明确设定的在企业登记注册前需要取得的行政许可项目,应先取得许可部门批准,持批准文件依法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
第九条 各级商务、卫生、工商、城管等相关部门应根据老年人(残疾人)的居家生活需求,支持居家养老(助残)服务单位开展工作,依法优先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章 服务单位的监管
第十条 居家养老(助残)服务单位应统一悬挂标识标牌,公示服务内容。其中餐饮服务单位应明示就餐区域,根据老年人(残疾人)特殊需求科学编制营养食谱,满足老年人(残疾人)的就餐、配餐和送餐服务需求。
第十一条 居家养老(助残)服务单位依据本行业标准,积极为老年人(残疾人)提供优先、优质、优惠服务,价格不得高于市场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