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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民政局、市商务委员会、市公安局等关于印发《北京市居家养老(助残)服务单位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

北京市民政局、市商务委员会、市公安局、市卫生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市残疾人联合会、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居家养老(助残)服务单位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
(京民老龄发〔2011〕151号)


各区县民政局、商务委、公安局、卫生局、工商局、城管监察大队(分局)、残联、老龄办:

  现将《北京市居家养老(助残)服务单位管理规定(暂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部门职责和区县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

北京市公安局

北京市卫生局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北京市城市管理执法局

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

北京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北京市居家养老(助残)服务单位管理规定(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居家养老(助残)服务单位的管理,根据《北京市市民居家养老(助残)服务(“九养”)办法》(京政办发〔2009〕104号)和《关于贯彻落实<北京市市民居家养老(助残)服务(“九养”)办法>的意见》(京民老龄发〔2009〕504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居家养老(助残)服务单位的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居家养老(助残)服务单位是指由市居家养老(助残)工作主管部门指定(简称“指定服务单位”)或与各区县、街道(乡、镇)居家养老(助残)工作主管部门签约(简称“签约服务单位”)的,为老年人(残疾人)提供家政、餐饮、娱乐、托老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等居家养老(助残)服务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

  第四条 本市各级居家养老(助残)工作主管部门对居家养老(助残)服务单位的管理负总责,各级商务、卫生、工商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居家养老(助残)服务单位的服务与管理工作。

第二章 服务单位的确定

  第五条 签约服务单位的确定适用以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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