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培训安排
调解员、仲裁员培训以课时为单位计算,每一培训日按8个课时计算;半日按4个课时计算。
1、仲裁员培训安排
仲裁员培训以各市(地)、县(区)、系统调解仲裁行政管理部门自行组织及仲裁员自学为主,以省调解仲裁行政管理部门直接组织为辅助。
专职仲裁员每年培训不少于100个课时。专职仲裁员每年完成自学不少于30课时;各市(地)、县(区)、系统调解仲裁行政管理机构每年组织本地区、本系统专职仲裁员培训不少于40个课时;省调解仲裁行政管理部门每年组织全省专职仲裁员培训不少于20个课时。
兼职仲裁员每年培训不少于60个课时。兼职仲裁员每年自学不少于20个课时。各市(地)、县(区)、系统调解仲裁行政管理部门每年组织本地区、本系统兼职仲裁员培训不少于20个课时,省调解仲裁行政管理部门每年组织全省兼职仲裁员培训不少于10个课时。
2、调解员培训安排
调解员培训可选取较为灵活方便的形式,主要以基层调解组织自行培训,省、市(地)、县(区)、系统调解仲裁行政管理部门送教下基层及调解员自学为主,以省、市(地)、县(区)、系统调解仲裁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培训为辅助。
调解员每年培训不少于30个课时。调解员每年自学不应少于10课时。各基层调解组织每年组织调解员培训不应少于20课时。
六、培训制度
1、聘前培训制度。参加聘前培训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取得仲裁员资格的必要环节,未按规定参加聘前培训的人员不得取得仲裁员职业资格。担任地(市)、县(区)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的,参加省调解仲裁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仲裁员聘前培训。担任省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和副省级城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的,参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组织的聘前培训。
2、年度审验制度。年度审验是对调解员、仲裁员资格按年度进行审查的一项重要制度,是对各级调解员、仲裁员进行有效管理的重要措施。我省在对调解员、仲裁员资格进行年度审验时,要以调解员、仲裁员完成的年度培训量为主要考核依据。调解员、仲裁员一年未完成最低培训量的,当年不予资格审验;连续两年未完成最低培训量的,除具有正当理由外,取消其调解员、仲裁员资格。
3、培训备案制度。培训备案是对各地区、系统调解仲裁培训工作组织开展的一项监管制度,主要包括训前备案和训后备案两项制度。训前备案:各单位调解仲裁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工作实际制定本地区、本系统调解员、仲裁员年度培训实施方案,并上报省厅调解仲裁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未按要求完成上报备案工作的地区或系统,视为其无培训方案,对其所辖调解员、仲裁员不予资格年检。训后备案:培训活动结束后,及时将培训情况上报省厅调解仲裁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包括:培训时间、培训地点、参培人员、培训内容、培训形式、授课教师、培训效果、反馈情况等。未按要求完成培训情况上报备案工作的地区或系统,视为其未进行该次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