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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自治区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自治区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新政办发〔2011〕26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保护消费者和生产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建立自治区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职责
  贯彻落实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指导全区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研究、协调解决全区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制定或拟定相应对策、措施;通报全区开展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情况,向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有关工作建议;组织开展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联合执法行动;对各地、各有关部门开展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进行督查和考评。
  二、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由自治区综治办、工商局、监察厅、经信委、发改委、公安厅、卫生厅、交通运输厅、农业厅、环保厅、文化厅、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商务厅、质监局、消防局、安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新闻出版局、广电局、煤炭工业管理局、烟草专卖局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等部门和单位组成。联席会议总召集人由自治区分管副主席担任,召集人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自治区综治办、工商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成员单位相关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联席会议确定。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工商局,负责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落实联席会议的各项决策部署,对全区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情况进行汇总分析,编辑工作简报,报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并分送各成员单位及有关方面。办公室主任由自治区工商局1名副局长兼任,副主任由自治区综治办、工商局、监察厅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处级干部兼任,各成员单位1名处级干部为联络员。
  三、工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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