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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十二)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职责。各级政府要对辖区内的艾滋病防治工作负总责,加强对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健全联防联控机制,全面贯彻落实《自治区艾滋病防治条例》,结合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科学制订防治规划,做到依法防治,科学防治。艾滋病防治工作要与当地的年度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相结合,针对艾滋病防治工作措施不到位的单位,当年综合治理工作一票否决、黄牌警告、限期整改,取消当年评先资格。各级艾滋病防治工作协调机构要明确成员单位职责,将艾滋病防治纳入本部门常规工作,建立年度工作制度。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乌鲁木齐市、阿克苏地区、喀什地区、和田地区、吐鲁番地区等疫情严重地区要至上而下全面实施艾滋病防治工作政府领导“一把手”负责制,将艾滋病防治工作纳入各级政府工作的重要内容,摆在突出的位置抓紧抓好,定期开展督导检查,落实目标管理责任制。
  (十三)整合防治资源,做好重点地区和综合防治示范区工作。各地、各部门要全面整合中央转移支付、自治区财政、地方财政和国内外合作项目资源,落实“三个统一”,即“一个统一的艾滋病防治规划,一个统一的协调管理机制和一个统一的督导评估体系”。国务院艾滋病防治综合示范区所在地要对示范区工作高度重视,在政策、资金、人员等方面予以支持,加强监督与管理,加强艾滋病、性病和丙型肝炎防治工作的结合,研究和解决艾滋病防治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探索和完善适合当地实际情况、有效并切实可行的艾滋病防控工作模式,充分发挥示范区的示范带动作用。示范区的各项工作指标必须超越非示范区。伊犁州要做好国家艾滋病防治重点联系点工作。
  (十四)加强防治机构和队伍建设,增加人员编制,提高工作积极性。面对日益严峻的艾滋病疫情和繁重的防治任务,为行之有效地做好艾滋病防治工作,各地要切实从根本上解决艾滋病防治机构不健全和防治队伍建设薄弱的瓶颈问题。要充实艾滋病防治工作人员力量和合理调配工作人员。各地(州、市)县(市、区)要成立艾滋病防治工作委员会,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内设艾滋病性病防治专业机构,综合医疗机构、妇幼保健机构、社区、乡镇卫生院要设置专职艾滋病防治工作岗位。要加强对各级各类艾滋病防治人员的培训,全面提高防治队伍的整体素质,加强人才的引进和学术带头人、创新型人才的培养。要建立激励机制,进一步完善收入分配制度,落实国家对艾滋病防治工作人员的工资倾斜政策,调动防治人员的工作积极性,稳定防治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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