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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八)加强血液安全管理,保障临床用血安全。各地、各部门要继续大力推动无偿献血工作,广泛开展无偿献血公益广告宣传,积极建立无偿献血自愿者组织。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临床用血和院内感染的管理,开展核酸检测试点,完善并落实预防艾滋病医源性传播的工作制度和技术规范,加强病人防护安全和医务人员的职业防护,预防艾滋病医源性感染。
  三、做好救治关怀工作,维护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的合法权益
  (九)加强保障,减轻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医疗负担。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等部门要逐步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做好与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衔接,切实减轻包括艾滋病病人在内的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负担,将抗艾滋病病毒治疗和机会性感染治疗的药品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范围。各级财政部门将艾滋病防治经费列入财政预算,规范艾滋病防治经费的使用,加快经费使用进度,保证经费使用安全,并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适时调整艾滋病防治经费的投入和使用方向。
  (十)加强关怀救助,提高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生活质量。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对感染者和病人的救助工作及晚期病人的情感支持和临终关怀,要将救助工作与对口援疆、扶贫开发等工作紧密结合,支持感染者和病人开展生产自救。民政部门要将符合条件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纳入救助范围,认真落实受艾滋病影响儿童救助安置的有关政策,确保艾滋病致孤儿童的基本生活费及时发放。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乌鲁木齐市、阿克苏地区、喀什地区、和田地区、吐鲁番地区等疫情严重地区应建立政府领导工作联系点制度,采取政府多部门“分片包干”的办法,为辖区内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提供关怀与救助。
  (十一)加强权益保护,促进社会和谐。各地、各部门要切实落实相关政策,保障感染者和病人(包括刑释解教罪犯、劳教人员)及其家庭成员在就医、就业、入学等方面的合法权益,为消除歧视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加强定点医院和传染病医院的学科和能力建设,提高其综合诊疗能力,保障感染者和病人的诊疗权益。加强对感染者和病人的道德和法制教育,增强法制观念,提高其社会责任感。公安、司法部门及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会要依法打击故意传播艾滋病和利用感染者身份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加强对被监管人员的艾滋病检测和病人的抗病毒治疗工作,建立健全对感染艾滋病的违法者的监管制度及回归社会后的治疗、救助等衔接工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四、强化保障措施,健全防治工作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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