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职工人数:定员标准有具体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没有具体规定但存在行业公认的定员标准范围的,应按照定员标准范围和企业实际能力综合认定。实际职工人数超过定员标准上限的,按定员标准上限核定;实际职工人数低于定员标准下限的,据实核定。没有前述定员标准的,参照一定范围内同类可比企业平均水平综合确定。
2.平均工资:计入定价成本的职工平均工资据实核定,但最高不得超过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二)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计入定价成本的社会保险费(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住房公积金费用的计提基数按照核定的相应工资水平确定,计提比例按照所在地政府的规定执行。
(三)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计入定价成本的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的计提基数按照计入定价成本的职工工资总额确定,计提比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职工福利费:计入定价成本的职工福利费的支出在不超过核定后的职工工资总额的14%范围内据实核定。
前款所列各项费用不得重复列支。
第十条 计入定价成本的修理费和日常维护费用包括日常维修、养护和大修理等费用;日常修理维护费据实核定,大修理费用应在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内分期摊销。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固定资产修理,应视为固定资产改良支出:
(一)一次性发生的修理支出达到该固定资产原值20%以上;
(二)经过修理后有关资产的经济使用寿命延长二年以上;
(三)经过修理后该项固定资产生产能力提高(如使产品质量实质性提高,使产品生产成本实质性降低);
(四)经过修理后的固定资产被用于新的或不同的用途。
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应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在租赁有效期内平均摊销。自有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应当计入固定资产原值,并按预计尚可使用的年限计提折旧。
第十一条 计入定价成本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各类资产的原值,应当遵循历史成本原则确定。
按规定进行过清产核资的,按财政或国有资产部门认定的各类固定资产价值确认。
未经财政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定而企业自行评估增值的固定资产价值按评估前的原值计算;经营者不能提供固定资产评估前价值有效证明的,由实施监审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