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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

  在同一行政区域范围内同一类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只有一个经营者的,应当在调查、核实该经营者成本的基础上,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审核后确定定价成本。

  第四条 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定价成本审核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计入定价成本的各项费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的规定。

  (二)相关性原则。计入定价成本的各项费用应当与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经营过程直接相关或间接相关。

  (三)合理、适度从紧原则。计入定价成本的各项费用应当反映生产经营活动正常需要,并按照合理方法和合理标准核算;有效停放利用率、企业定员及工资水平等影响定价成本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或公允水平,适度从紧。

  第五条 核定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定价成本,以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税务等政府部门审计(审核)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原始凭证与账册,或者经营者提供的真实、完整、有效的成本资料为基础。

  经营者没有正式营业或者提供的成本核算资料有失公允的,其定价成本应当以有权审批单位审查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相关批文、批件为基础,参考本地区或更大范围内已正式营业的其他经营者同类服务的实际成本,综合各方面情况和意见合理测算,并按本办法第四条第三项原则确定。

第二章 定价成本构成项目及相关审核标准

  第六条 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定价成本由直接成本和期间费用构成。

  第七条 直接成本是指与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运营直接相关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职工薪酬、固定资产折旧、租赁及托管费、修理维护费、低值易耗品摊销、秩序维护费、行政事业收费、机动车停放保管责任保险费、水电费、办公费和其他直接费用等。

  (一)职工薪酬,指支付给直接从事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工作或管理工作的保安员、值班人员及其他人员的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和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和其他等薪酬费用;

  (二)固定资产折旧,指按规定折旧方法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金额;

  (三)租赁费,指经营者通过租赁方式取得机动车停放场地的使用权、管理权而支付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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