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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

广东省物价局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
(广东省物价局2011年3月21日以粤价〔2011〕51号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合理确定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定价成本,进一步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科学性、合理性,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办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定价成本监审一般技术规范(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制定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费过程中,对依法取得经营资质的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经营者实施的定价成本监审行为。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是指经营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口头或者书面的合同、协议、约定等形式向他人提供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并收取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费的各类经营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定价成本,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一定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合理社会平均成本。

  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定价成本应当区别机动车车型、停车场类别和服务功能分别核定。机动车车型包括摩托车、小车(载重2吨以下(含2吨)或载客20座以下(含20座)的各种机动车)、大车(载重2吨以上至10吨(含10吨)或载客20座以上的各种机动车)、超大型车(载重10吨以上的各种货车);停车场类别包括配套停车场(室内、室外)、居民住宅停车场(露天、非露天)、公共停车场(露天、非露天)、路内停车场及其他停车场。室内专业停车场(政府全额或参与投资兴建的除外)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该类型停车场不属于本办法适用范畴。

  在同一行政区域范围内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经营者提供同一类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的,应当在核定每一个经营者(经营者数量众多的,选取一定数量的有代表性的经营者)成本的基础上,汇总计算所有被监审经营者的平均成本,再根据相关规定对平均成本进行审核后确定定价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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