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从事粤港澳出入境客运的经营者应当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突发公共事件的道路运输应急预案,加强对从业人员的职业培训和教育。
三、有关事项的办理程序和要求
(一)申请从事粤港澳出入境客运的经营者须到有关部门取得直通港澳运输的车辆指标,按规定设立企业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
(二)申请从事粤港澳出入境客运的经营者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仍按现行程序和要求办理。经配发了《道路运输证》的出入境客运班车和包车,从2011年起恢复配发班车客运标志牌和旅游包车牌(具体时间及要求另行通知)。
(三)从事粤港澳出入境客运的经营者和车辆须暂停经营6个月及以上的,应当向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备案;终止经营的,应当向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证件的注销手续。
四、违规行为的处罚
(一)从事粤港澳出入境客运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和车辆在内地运行期间,须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及其他相关法规、规定。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
八十四条第四项规定进行处罚:
1.粤港澳出入境客运车辆不过境,在口岸的内地一侧上下旅客或进行旅客接驳等运送内地区间旅客的行为的;
2.核定经营范围为出入境包车客运、出入境出租客运的车辆从事出入境班车客运的。
(三)对酒店、宾馆及其他场所未经许可从事粤港澳出入境客运站经营的,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
六十六条和《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
八十五条规定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