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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粤港澳出入境客运管理的通知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粤港澳出入境客运管理的通知
(粤交运函〔2011〕459号)


各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局(委):

  近年来,粤港澳出入境客运市场得到了快速发展,经营企业和车辆数量逐年增加,出入境港澳客运量和客运周转量稳步增长。同时,粤港澳出入境客运市场也出现了出入境班车冲击省内区间客运、班车不按规定进站等突出问题,对客运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造成了不利影响。为进一步规范粤港澳出入境客运市场,维护粤港澳出入境道路旅客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粤港澳出入境客运的经营形式及分类

  根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等规定,粤港澳出入境客运包括出入境班车客运、出入境包车客运、出入境出租客运。

  二、粤港澳出入境客运的经营管理

  (一)经营粤港澳出入境班车客运的,应当有明确的经营方案,包括起讫地及起讫站点、途经路线及停靠站点、日发班次、车辆数量及型号、经营期限等。

  (二)接纳粤港澳出入境客运班车发班的客运站场(酒店、宾馆等),须取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经营许可,具备发送客运班车的基本条件。

  (三)班车的内地始发地所在的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将具备接纳粤港澳客车的车站、酒店向社会公布。客运班车在确定始发站的同时,允许在途经线路顺方向选择2-3个配客点,以方便旅客,提高运输效率。

  (四)从事粤港澳出入境包车客运的,应当按照包车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时间、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运行,不得按班车模式定点定线运营,不得招揽包车合同外的旅客乘车。

  (五)粤港澳出入境客运车辆不得从事内地的区间客运,严禁超载运行,严禁强迫旅客乘车,不得中途将旅客交给他人运输或者甩客,不得敲诈旅客和无故变更客运车辆,不得阻碍其他经营者的正常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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