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对须经许可方可从事的公共场所、医疗机构等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十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
依法查处沿街流动商贩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十四)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
依法对危险废物、严控废物等须经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十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依法对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及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等须经安全生产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十六)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擅自生产或经营须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的行为;依法查处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的行为;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销售和检验检测特种设备的行为;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擅自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行为。
(十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依法对保健食品、化妆品、药品、医疗器械和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餐饮服务以及其他须经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十八)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
依法查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擅自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依法查处未经许可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和进出口的行为;依法查处未经许可利用信息网络销售烟草专卖品的行为。
(十九)煤炭生产管理部门
依法对煤炭生产、销售和煤矿安全等须经许可方可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上述部门要根据责任分工负责依法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依法查处取缔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包括其他批准文件,下同)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依法查处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被吊销营业执照、许可证,以及营业执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依法查处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其他行政许可审批部门依法查处应当取得许可而未取得相关许可证,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行为。
村(居)民委员会及社区等群众自治组织要积极配合各职能部门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履行发现、疏导和通报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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