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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长沙市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长效机制的意见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牵头组织、协调依法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依法查处食品经营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依法查处无需取得许可证但应当取得营业执照或已经取得许可证但未依法领取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部门
  将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考核范围。会同工商部门及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制定科学的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责任考核体系,严格督办检查和目标考核。
  (三)建设行政管理部门
  依法对建筑施工、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工程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房地产开发、城市燃气供应等须经建设部门许可后才能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四)公安部门
  依法对旅馆业、典当业、印章刻制业等特种行业,因私出入境中介服务、民用爆炸物品的购买和运输、危险化学品运输、剧毒化学品的购买和运输、易制毒化学品使用和运输及其他须经公安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五)公安消防部门
  依法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及其他须经公安消防部门消防安全检查合格,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的场所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
  依法对从事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等须经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七)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
  依法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等须经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八)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
  依法对道路运输、运输辅助业、货运配载等须经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九)农业行政管理部门
  依法查处未经许可从事销售列入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目录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的生产经营行为。
  (十)商务行政管理部门
  依法对须经许可方可从事的成品油批发、零售、仓储,废旧汽车的回收及拆解、典当、拍卖等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十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
  依法对须经本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营业性演出、广播电影电视等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对须经许可方可从事的音像制品经营、出版发行业、出版物进口、印刷业、广播电影电视等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十二)卫生行政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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