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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五)违反规定扩大或者缩小补偿范围的;

  (六)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补偿比例的;

  (七)未按照规定时限报销参合农民医疗费用的;

  (八)违反《处方管理办法》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增加参合农民费用的;

  (九)编造、虚报、瞒报新农合统计数据及相关信息的;

  (十)出具虚假证明的;

  (十一)伪造、更改、损坏、丢失参合农民住院病历等档案资料的;

  (十二)骗取或者授意、指使、串通他人骗取新农合基金的;

  (十三)超科目、超范围开展诊疗活动并参与新农合报销的;

  (十四)违反规定提高药品价格和诊疗费用参与新农合报销的;

  (十五)其他违反新农合制度规定的行为。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的工作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处分;属于非国家工作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新农合基金损失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予以追回。

  第九条 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工作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警告或者暂停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第十条 参合农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5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新农合基金损失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予以追回:

  (一)为他人提供或者借用他人新农合证件,骗取新农合基金的;

  (二)伪造医学文书、证明、票据等,骗取新农合基金的;

  (三)隐匿、销毁证据,干扰调查新农合违法违纪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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