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社会团体部分收费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湘价服〔2011〕51号)
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民政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民政部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社会团体部分收费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3034号)转发给你们(见附件一),并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取消省质量协会收取的省质量管理奖申报费、资料评审费、现场评审费(湘价服〔2009〕143号)。
二、社团应切实履行服务会员、服务企业的宗旨,为全体会员提供普遍服务,包括一般咨询、内部报刊资料、互联网、各类评比、评级以及授牌等活动,均不得收费,其开支应在会费中列支。社团收取会费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并报同级民政行政部门备案,其中注册会计师协会、律师协会的会费标准视同特定服务收费,应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准。
三、社团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的收费,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应报经省级以上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社团按照自愿有偿原则提供服务的收费,作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其中,提供涉及行政审批前置条件的检验、检测、评估(或评价、评审)、审计、鉴定、认证、咨询、考试、培训等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应报经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并办理服务价格登记证。对其他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社团按补偿成本不营利的原则自主确定或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四、按照国家发改委、财政部、
民政部《关于治理规范社会团体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182号)文件要求和统一部署,我省在2010年8月开展的社会团体收费治理规范工作已经取得阶段性成果,现将治理规范后我省省级社会团体有效收费文件予以公布(见附件二)。各级价格、财政、民政部门也要按规定将本级社团有效收费文件予以公布并上报省价格、财政、民政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