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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完善建设用地指标交易制度促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的实施意见

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完善建设用地指标交易制度促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的实施意见
(成国土资发〔2011〕80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发挥农民的主体作用和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显化农民土地资产的价值和权益,实现"还权赋能",构建城市反哺农村、城乡统筹发展的机制,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就完善建设用地指标交易制度促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发挥农民集体和农户的主体作用
  (一)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的申报主体为农民集体和农户。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立项,可由农民集体和农户以村为单位或者多村联合申报;也可由农民集体和农户委托投资者、政府土地整治专业机构等申报立项,但须出具授权委托书。
  (二)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的资金筹集方式由农民集体和农户自主决定。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立项批准后,农民集体和农户可以自行筹资实施,也可寻找投资者。
  (三)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实施中的重大事项由农民集体和农户自主决定。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实施过程中,农民集中居住区点位选址、建房方式、房屋户型、收益分配、权属调整等重大事项由农民集体和农户自主决定。
  (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实施完成后节余的建设用地指标归属由农民集体和农户自主决定。农民集体和农户自行实施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节余建设用地指标全部归农民集体和农户所有;农民集体和农户委托投资者、政府土地整治专业机构实施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的,节余建设用地指标归属由双方合同约定。
  二、完善建设用地指标交易制度
  (五)建设用地指标的来源。通过实施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整理废弃农村建设用地并复垦为耕地,扣除农民集中居住区占地、预留给农民集体的发展用地,经验收合格节余的建设用地面积,为建设用地指标。
  (六)建设用地指标的用途。建设用地指标作为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首次出让的"准用"条件。成都市中心城区、二圈层区县(含青白江区)的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不含工业用地)使用权首次出让,竞得人须持有相应面积的建设用地指标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三圈层县(市)的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不含工业用地)使用权首次出让,竞得人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须按照市政府确定的建设用地指标当年最低保护价标准,缴纳竞买宗地相应面积的建设用地指标价款。成都市范围内城镇改造整理出的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非首次供应),竞得人不需持有建设用地指标,也不缴纳建设用地指标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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