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项工作由市国税局、地税局、中小企业局、财政局负责。
(十)进一步减轻中小企业负担,维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凡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政府性基金项目一律取消。全面清理整顿涉及中小企业的收费,重点是行政许可和强制准入的中介服务收费、具有垄断性的经营服务收费,做到能免则免,能减则减,能缓则缓。严格执行收费项目公示制度,公开前置性审批项目、程序和收费标准,严禁越权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不得擅自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进一步规范执收行为,全面实行中小企业缴费登记卡制度。市和区、县(市)设立中小企业维权举报电话,严肃查处乱收费、乱罚款及各种摊派行为。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通过强制中小企业购买产品、接受指定服务等手段牟利。严格执行税收征收管理法律法规,不得违规向中小企业提前征税或者摊派税款。每年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会同市监察局、财政局、物价局、法制办、中小企业局等有关部门对全市落实减轻中小企业负担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此项工作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监察局、物价局、法制办、审批办、中小企业局、财政局负责。
四、加快中小企业技术进步和结构调整
(十一)支持中小企业提高技术创新能力和产品质量。各区、县(市)和市直有关部门要支持中小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开发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和设备,研制适销对路的新产品,提高产品质量。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重点科技项目予以择优支持,按其当年实际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对我市企业研发机构被新认定为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检测中心和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给予一次性经费补助。加强产学研联合和资源整合,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重点在轻工、纺织、电子等行业推进品牌建设,引导和支持中小企业创建自主品牌。支持中华老字号等传统优势中小企业申请商标注册,保护商标专用权,鼓励挖掘、保护、改造民间特色传统工艺,提升特色产业。
此项工作由市科技局、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中小企业局、财政局负责。
(十二)支持中小企业加快技术改造。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要求,支持中小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进行技术改造。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专、精、特、新”产品。对经市政府或国家、省认定“专、精、特、新”产品企业,当年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下建设项目,择优给予支持;对当年建设项目贷款额按央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给予一年财政贴息或按当年固定资产投资额给予6%的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中小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原因需加速折旧的,可按规定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