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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沈阳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沈政发[2011]11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精神,促进我市中小企业又好又快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实施意见如下:

  一、进一步营造有利于中小企业发展的良好环境

  (一)完善中小企业政策法规体系。全面落实国家和省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每年市有关部门对全市落实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措施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加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地方立法工作,及时清理不适应中小企业发展的法规、规章,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提供法律保障;加大依法检查力度,规范执法行为,为中小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各区、县(市)和有关部门在国家修订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的基础上,制定出台对小型企业的扶持政策,进一步扩大市场准入范围,降低准入门槛,营造公开、公平的市场环境。

  此项工作由市法制办牵头,市中小企业局、监察局、工商局配合。

  (二)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的力度。各区、县(市)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要制定出台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具体办法,提高采购中小企业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比例,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信息发布透明度。建立和完善政府公共服务外包制度,为中小企业创造更多的参与机会。

  此项工作由市中小企业局、财政局负责。

  (三)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各区、县(市)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支持、鼓励中小企业不裁员、少裁员,稳定和增加就业岗位。鼓励企业开展待岗职工培训、技能提升培训、转岗培训或委托培训。中小企业可与职工就工资、工时、劳动定额进行协商,符合条件的,可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和不定时工作制。

  此项工作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中小企业局负责。

  二、切实缓解中小企业融资困难

  (四)全面落实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金融政策。加强和改善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完善财产抵押制度和贷款抵押物认定办法,采取动产、应收账款、仓单、股权和知识产权质押等方式,缓解中小企业贷款抵质押不足的矛盾。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体系,加快研究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发起设立村镇银行、贷款公司等股份制金融机构的办法;积极支持民间资本以投资入股的方式,参与农村信用社改制为农村商业(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改制为城市商业银行以及城市商业银行的增资扩股。支持、规范发展小额贷款公司,鼓励有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转为村镇银行。鼓励金融创新、技术创新、服务创新、管理创新和组织形式创新。积极协调商业银行恢复和新增分支机构,对在“一市三县”设立分支机构的商业银行,给予一次性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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