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在重点工程建设或重大科研项目攻关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三)在发展现代农业、繁荣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四)在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在改善民生,维护社会稳定,增进民族团结,建设平安江苏,促进社会和谐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六)在保卫国家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七)在节能减排,保护环境,安全生产,推动科学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八)在抗击重特大自然灾害,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等重大事件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九)在其他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四、推荐评选要求
(一)坚持面向基层。这次共分配我市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名额105名,其中:企业职工47名,农民(含农民工)24名,机关事业单位34名。推荐评选要坚持面向基层,注重向生产建设一线倾斜。厅局级以上干部不参评,县处级领导干部从严控制,并按照相关程序报批。
(二)坚持群众路线。推荐评选工作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充分发扬民主,接受群众监督,做到群众公认。被推荐人选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居民会议、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并在本单位或一定范围内公示。被推荐人选存在异议的,推荐单位应认真组织调查,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对不在规定时间内反馈意见的,取消该被推荐人选的评选资格。
(三)严格推荐程序。坚持以政治表现、工作实绩和贡献大小作为衡量标准,优中选优,严格把关。其中,被推荐人选是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需经纪检(监察)、人口计生等部门签署意见,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有关部门同意;被推荐人选是企业负责人的,需经当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环保、人口计生、税务(国税、地税)、工商、安监等部门签署意见,国有企业负责人还要经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签署意见,私营企业负责人还要征求统战部门和工商联的意见。企业负责人包括具备法人资格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党委书记;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中央企业下属的三级(含)以上企业、省属企业下属的二级(含)以上企业的总经理、党委书记。凡违反国家法规政策,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严重职业危害,未签订劳动合同,侵犯职工合法权益,拖欠职工工资,欠缴职工养老、工伤、医疗、失业、生育保险或未依法组建工会的企业,其负责人不能参加评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