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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辽宁省民政厅关于发展和规范社会组织的意见》的通知

  社会组织不得利用职权强制招揽入会或收取会费、搭车收费、指定服务,不得擅自制定应由政府定价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不得违规收费和设立“小金库”,不得乱收滥支、坐收坐支。

  5、改进和完善培育监管方式。全面开展评估工作,扩展社会组织的评估实施领域。评估工作是监督管理方式的重要机制创新,要深化对评估工作的认识,大力推进社会组织评估活动。在实践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分类评估指标体系,健全评估机制,统一评估标准,细化评估指标,提高评估工作的准确性和科学性。尽快制定配套政策,将评估结果与相关登记管理措施挂钩,与相关政策衔接,广泛宣传和利用评估结果,更好地发挥评估的导向、约束和激励作用。
  建立奖励惩戒机制。对诚信守法、自律严格、作用突出、社会认可的社会组织,以及作出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工作人员,给予一定形式的奖励。积极培育社会组织品牌,加大对品牌社会组织的宣传力度,推广品牌社会组织的成功做法和经验,带动本地区社会组织整体健康发展。对在运作中出现问题的社会组织,视情节依法予以警告、限期整改或撤销等处理。
  建立公开透明的社会监督机制。建立社会组织信息披露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和公众投诉制度,形成对社会组织的有效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社会组织要定期公布其理事会、负责人变化和章程、公益服务、年检情况等信息。接受社会捐赠、政府资助或由政府向其购买服务的社会组织,应定期公布资金使用情况、财务审计报告,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提高公益财产的使用效益。加强对社会组织宣传报道的管理,有关部门要从严把关,及时沟通,做好社会组织宣传报道工作。
  大力加强社会组织信息化建设。相关部门要抓紧建立、完善登记管理机关、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共同使用、共同分享、互动交流的统一、高效、完整的社会组织管理和信息服务系统。夯实社会组织的网络基础平台,加强数据支撑平台,建立业务管理系统。建立覆盖登记管理工作各环节的信息化网络,充分运用信息技术为登记管理工作提供决策支持,提高登记管理工作的科学化水平;通过信息化建设加强为社会组织服务和社会组织服务社会的能力。

  6、整合资源,加大执法力度。推动社会组织执法监察工作全面开展,切实加强执法监察工作规范化建设。完善执法制度,对执法监察工作涉及的执法行为、工作纪律、档案、评议考核等方面进行规范;健全执法程序,制定和完善处罚程序规定、执法监察工作流程图,统一规范执法文书。登记管理机关要严格要求,加强管理,强化对执法工作人员的业务和职业道德教育,规范执法行为,做到持证执法、防止发生违法行使权力和侵犯人民群众利益的行为。有关部门要着力解决执法监察工作中的实际困难,做好保障工作,为执法监察工作创造良好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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