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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辽宁省民政厅关于发展和规范社会组织的意见》的通知

  2、调整优化布局结构,建立社会组织分类管理制度。监督、指导和促进各类社会组织合理布局,做到有序准入。进一步做好社会组织登记注册工作,避免无序竞争。加快建立评估机制和优胜劣汰的退出机制,择优扶持,大力推动社会组织重组和优化改造,通过适度竞争提高服务质量,打破行业、地区封锁及行业垄断。对法律法规或有关规章规定应纳入登记管理而未登记的社会组织进行清理整顿;对名存实亡或存在严重问题、已不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社会组织进行归并重组;对自律机制不健全、作用发挥不明显的社会组织进行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依法予以撤销。
  根据社会组织不同种类、不同特点和不同作用,结合人民群众的需要和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现状,依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和学科分类标准等国家统一标准体系,编制社会组织设立导向目录,实行分类指导和管理。对重点发展领域和公益性的社会组织,简化登记程序,加大扶持力度。明确业务主管单位职责,业务主管单位必须根据“三定”方案,确定自身业务范围能够涵盖所主管社会组织的业务范围并能对其进行业务指导,切实发挥业务主管单位对相关社会组织的管理作用。

  3、建立健全社会组织法人治理结构。明确章程在社会组织活动中的基本准则地位,保护社会组织在章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开展活动。明确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和决策层的职责,实行会长(理事长)兼法定代表人、秘书长持证上岗等制度。科学合理设置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规模和负责人的数量。建立健全内部治理结构和管理制度,按照分类指导的原则,建立章程、内部管理制度等范本。开展自律与诚信建设,制定信息公开和承诺服务制度实施办法。完善内部制衡和约束机制,建立权责明确、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内部治理结构,提升社会组织的自我发展能力。
  尊重社会组织独立自主的法人地位,制定具体实施政策,严格推进政会分开。现职公务员不得在社会组织中任职,特殊情况确需兼职的,应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审批。社会组织不得与业务主管单位合署办公,社会组织的住所、办事机构等应设在方便群众、会员出入办事咨询的地点。社会组织应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设立独立财务账户,实行财务电算化。社会组织不得与业务主管单位合账或实行所谓的财务集中管理。

  4、规范服务和收费行为。社会组织要公开服务内容、程序和收费标准,实行明码标价,自觉接受监督。社会组织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会费,捐赠,政府资助,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的技术咨询、技术转让等服务或活动的收入、利息等合法收入。社会组织要严格根据章程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会费收取标准和管理办法,收取会费。规范接受政府资助的条件,评估等级达到三A级以上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可以接受政府资助,并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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