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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辽宁省民政厅关于发展和规范社会组织的意见》的通知


  4、创新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体制。立足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大胆尝试,勇于创新。在条件成熟的领域,可简化规范登记程序。对农村专业经济技术协会及主要在社区范围内开展活动的社区社会组织,可实行登记备案双轨制,纳入监督管理。适度放开异地商会的登记和管理,允许在市级民政部门注册登记异地商会。

  5、建立健全沟通协调制度。建立政府与社会组织联系沟通的常设平台。政府在制定政策、进行重大决策等过程中,应及时与相关社会组织进行沟通,听取其意见和建议。积极组织社会组织代表参加各种听证会、论证会,提高社会组织对公共事务的参与度。政府各部门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应与相关社会组织建立日常联系制度,方便社会组织及时反映意见。党代会、人代会增加社会组织代表的比例,在政协增加社会组织的功能界别,进一步发挥社会组织在协调利益关系、反映群众诉求方面的作用。

  6、制订相关扶持配套政策,完善社会组织法制保障。加大对社会组织的财税政策支持。根据社会组织的非营利性质,尽快明确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的认定程序,将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和非营利组织收入免税等税收优惠政策落到实处,积极发挥政府职能部门在促进社会组织发展中的作用。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促进就业中的积极作用,探索建立社会组织促进就业长效机制。重视社会组织统计工作,充实社会组织在推动经济发展,促进就业等方面的统计内容,建立健全社会组织的统计制度。建立健全社会组织法规政策体系,规范服务行为和标准。条件成熟时,借鉴其他省区市的立法经验,积极推动地方立法。

  三、健全监管体系,加强对社会组织的监督管理

  1、切实加强党对社会组织的领导。发挥各级党委对社会组织的领导作用,把握社会组织发展与规范的正确方向,使社会组织成为党领导下的可靠建设力量。完善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管理体制,探索依托登记管理机关实行社会组织党建归口管理机制。完善党组织设置形式,扩大党在社会组织中的组织和工作覆盖面。探索社会组织中党组织负责人选拔培养方式,加强党组织领导班子建设。加强对社会组织的党员教育管理,激发党员保持先进性的内在动力。创新党组织活动内容和载体,充分发挥社会组织中党员的作用。在社会组织进行登记注册时,业务主管单位要引导具备条件的社会组织同步设置党组织;在年审时,社会组织要向本级社会组织党工委报告成立党组织、开展党的工作和发展党员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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