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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辽宁省民政厅关于发展和规范社会组织的意见》的通知


  二、积极培育和扶持社会组织发展

  1、着力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积极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结合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将可由社会组织履行的职能,交由社会组织承担。政府各部门要对各自承担的职能进行全面梳理和分解,明确政府职能转移领域,划定可以转移给社会组织的职能范围,逐步将能够由社会组织行使的行业管理与协调性职能、社会事务管理与服务性职能、技术服务性职能与市场自律职能等通过授权、委托及其他适当方式依法转移给有相应资质的社会组织,将政府各部门承担的相应职能分离出去。
  加强指导和沟通协调。相关部门要加强引导、扶持、管理和监督,强化标准化建设、资质审查、跟踪指导和绩效评估,为社会组织提供良好的发展条件。对承接转移职能的社会组织,职能转移部门应设立指导期,切实对其加强资质审查、跟踪指导和绩效管理,并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2、建立政府购买服务制度。按照政府职能转变和事业单位改革的要求,转移给社会组织承担的职能,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向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购买。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预算单位在年度预算中申报购买服务项目预算,由财政部门审核安排。
  政府购买服务应根据社会组织的评估等级,结合提供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依据一定的标准进行审核后,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通过公开竞争、协议购买、项目资助和定向委托等方式进行。部分特殊事项在一定时期可以实行定向购买服务。为确保取得成效,可先在条件成熟的领域试点,总结经验,抓紧制定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具体实施办法,逐步扩大购买服务范围。

  3、完善投入机制,搭建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多方筹集发展资金,按照突出重点、分类实施的原则,在社会服务、公益慈善、城乡基层社会组织等近期重点发展领域,确定优先扶持和发展的项目进行试点。根据社会组织提供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数量、质量、绩效水平以及服务创新等情况,开展考核评估工作,并根据考评结果对社会组织予以奖励和资助。
  打造扶持、服务社会组织的公共平台。有条件的地区可建立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基地可通过多种渠道建设,由民政部门管理,统一为社会组织提供工作、活动场所,为社会组织履行职能提供项目策划、能力培养等较为集中、优质的服务,形成社会组织对外合作、开展工作、进行交流的平台。孵化基地优先满足服务内容贴近民生、公益类和重点发展领域的社会组织进驻。对于刚刚建立或处于筹备成立过程中的社会组织,也可纳入孵化基地的培育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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