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开发经营类城市建设项目,如房地产开发、大型商业设施、宾馆、工厂、仓储等。
2)污染绿道环境项目,如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农家乐、餐饮服务设施、油库及堆场等。
3)破坏绿道环境的活动,如砍伐树木、伤害动物、捕猎、拦河截溪、采石、采矿、取土等。
4)对环境、人的休闲游憩活动造成安全隐患的各类活动,应按照相关规定与绿道控制区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如危险品储藏运输、垃圾填埋处理等。
5)对不可移动文物和历史建筑保护造成安全隐患或破坏的各类活动。
6)与绿道开发利用无关的临时建(构)筑物。
4.3 【允许建设类型】绿道控制区范围内仅允许建设最基本的绿道设施。允许建设的区域,应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地方人民政府审批后,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
1)绿道设施主要包括以下类型:交通衔接设施(衔接设施、停车设施),服务设施(管理设施、商业服务设施、游憩设施、科普教育设施、安全保障设施、环境卫生设施),基础设施(水、电、通讯、防灾设施),标识系统(信息标志、指路标志、规章标志和警示标志)。
2)应严格控制绿道设施的建设规模、密度、高度等,绿道设施的设计应体现生态化和人性化要求。
3)绿道设施在绿道控制区范围外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的要求进行规划建设与管制。
4.4 【分类建设管制】对生态型、郊野型和都市型绿道控制区实行分类管制。
1)在生态型绿道控制区范围内,实施严格的生态保护策略,加强对原生环境的恢复、维护和保育,除最基本的绿道设施外,禁止其它任何开发建设行为。
2)在郊野型绿道控制区范围内,允许在限定条件下进行与其功能不相冲突的低强度开发建设,如夏令营地、体育赛事活动设施与场馆、节庆民俗活动场所与设施等。
3)在都市型绿道控制区范围内,配合城市居民的休闲使用,主要以人工绿化、交通换乘等设施为主,允许已有设施依据城市绿地的控制要求进行改造完善。
4.5 【现状建(构)筑物处置】绿道控制区范围内已建合法建(构)筑物,不得擅自改建和扩建,远期可根据需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产权或功能置换。对现状违法建(构)筑物应限期拆除。允许对不可移动文物和历史建筑开展保护、恢复和利用的建设活动,并开展制定相应的保护计划、编制保护规划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