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水务局关于开展2010年度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延续工作的通知
(2010年9月29日)
各有关资质单位:
按照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0年度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延续工作的通知》(办资源〔2010〕360号)的要求,根据《
行政许可法》和《
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我局将开展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有效期满延续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质延续条件
(一)申请延续的乙级资质单位应符合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乙级资质认定条件。
(二)资质有效期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不予延续:
1、转包或变相转包所承担业务的;
2、以不正当手段承接业务的;
3、超出资质业务范围从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活动的;
4、出借资质证书的;
5、从业过程中弄虚作假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6、取得资质证书后没有开展业务工作的;
7、水资源论证工作中受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通报并限期整改,未过整改期或整改未通过的。
二、办理程序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