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打击非法添加违禁物或使用“问题”投入品行为,严格规范饲养管理,确保生产源头安全
排查投入品使用状况,打击非法添加违禁物或使用“问题”投入品行为。检查养殖场(小区、户)使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等投入品的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情况,检查养殖者是否严格遵守用药期和休药期的有关规定,严厉打击使用国家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以及其他对动物和人体具有直接或潜在危害物质的行为。排查奶畜健康状况,规范奶畜饲养行为。检查奶畜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健康标准,检查养殖者是否及时清运、处理排泄物、废弃物,检查奶畜的检疫、免疫、消毒和发病、死亡、无害化处理记录,确保奶畜符合健康要求。排查生鲜乳生产状况,健全规章制度。检查养殖者是否建立了生鲜乳的常规检测、产量、销量及其去向等记录,是否及时清洗、消毒挤奶设施、生鲜乳贮存设施等,确保养殖单位只向具有生鲜乳收购资质的收购站交售生鲜乳,严禁销售在规定用药期和休药期内的奶畜产的生鲜乳。排查奶畜养殖状况,提高奶畜管理水平。摸清本区域内奶畜的分布、数量、所有者、生鲜乳销售等情况,检查奶畜的品种、数量、繁殖、标识、来源和进出场日期等养殖档案记录建立情况。当地政府要扶持散养户以入股、入园、入托等形式向奶牛场或养殖小区集中;暂时无法入园入区的散养户要以奶联社或合作社的形式与生鲜乳收购站对接,确保散养户全部进入合作组织,切实解决散养户卖奶难、监管难的问题。
(二)打击非法收购贩卖行为,严格规范生鲜乳购销管理,确保购销环节安全
审查生鲜乳收购经营单位的资质情况,逐一摸清经营单位的模式、类型、数量、日收奶量、挤奶方式、所有者情况,检查生鲜乳收购站是否为取得工商登记的乳制品生产企业、奶畜养殖场、奶农专业生产合作社开办,严厉打击非法收购站、个体私营奶站、流动收奶点收购等行为。对无生鲜乳收购许可证的收奶站点要封存运输车辆,拆除设备设施,没收违法所得及收奶工具,并处8至10倍的罚款;对无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收购散奶的乳品加工企业要通知当地质监部门责令其停止收购。审查生鲜乳收购站的设施设备条件,检查其场所是否符合建设规划布局、环保和卫生要求,是否有与收奶量相适应的冷却、冷藏、保鲜设施和低温运输设备及与检测项目相适应的化验、计量、检测仪器设备,对不符合条件规定的生鲜乳收购站要暂停运营并限期整改。审查生鲜乳购销制度执行情况,检查是否建立了卫生保障、质量安全保障、挤奶操作规程、化学品管理等规章制度,是否建立了符合国家要求的生鲜乳收购、销售和检测记录,对未建立相关制度的经营者要限期完善管理制度,并执行到位。审查购销的生鲜乳质量,检查生鲜乳收购站是否及时对挤奶设施、生鲜乳贮存运输设施等进行清洗、消毒,是否存在收购国家明令禁止收购的生鲜乳的行为,依法查处添加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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