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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基本药物成本调查和市场购销价格监测,指导采购中心合理确定基本药物基本招标采购价格,要加强对基本药物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各种价格违法行为。

  (十)完善基本药物电子监管和供应的信息系统。从2011年4月1日起,所有中标品种必须使用药品电子监管码,采购中心不得采购未入药品电子监管网及未使用药品电子监管码的企业供应的基本药物。

  要进一步拓展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平台的功能,建立起基本药物从出厂到使用全过程实时更新的供应信息系统,动态监管和分析药品生产、流通、库存和使用情况。逐步开展电子交易,节约交易成本,提高交易透明度。

  (十一)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工作结束后3日内,由省卫生厅向社会公布招标采购基本药物的品种、剂型、规格、价格、中标企业等相关信息,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同时报卫生部备案并抄报国务院医改办。鼓励新闻媒体等社会各界监督基本药物采购过程,建立有奖举报制度,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采购环境。

  (十二)加强宣传和培训。加强对基层医务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推进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处方集的使用,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的用药行为进行监管。要加大宣传力度,引导群众转变用药习惯,促进临床首选和合理使用基本药物。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是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关键环节,涉及多方利益调整,将会遇到多种困难和阻力。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坚定信心,在省医改领导组领导下,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全面落实国办发〔2010〕56号文件精神及本《实施方案》要求,妥善解决招标采购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基本药物制度的顺利实施。

  (二)落实各方责任。省人民政府对基本药物招标采购负总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提前落实补偿资金,保证补偿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省医改办(省发展改革委)要充分发挥综合协调作用,负责研究解决基本药物招标采购中的政策性问题,及时向国务院医改办报送贯彻落实情况。

  省卫生厅作为基本药物招标采购的主管部门,负责建立采购平台,组织制定基本药物招标采购具体办法,组织开展基本药物招标采购工作,解决招标采购中遇到的具体问题。负责组织开展对基层医务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引导和规范基层医务人员合理使用基本药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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