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中招标采购中,企业投标价均高于市场价格时,采购中心与投标企业依次进行单独议价,在不高于市场价格的前提下,报价最低的企业中标,如果均不能达成一致,即宣布废标。
通过以上方式未能采购到的基本药物,经省卫生厅同意,由采购中心确定替代剂型、规格重新招标采购,或委托有资质的企业定点生产,并报卫生部和国务院医改办备案。
(六)坚持质量优先、价格合理。基本药物采购遵循质量优先、价格合理的原则。采用“双信封”的招标制度,在保证基本药物质量的前提下,实行最低价中标。具体办法由省卫生厅负责制定。
采购中心确定供货企业后,供货企业要将拟供货的药品样品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开展基本药物质量抽验,必要时将抽检样品与备案样品进行比对,对检验不合格的,依法进行查处,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七)充分发挥基层作用。采购中心负责建立基本药物招标采购专家库,吸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者和医务人员参与基本药物采购计划的制订、评标、谈判等工作。专家库成员中,基层代表不少于三分之一。
(八)规范基本药物购销行为。采购中心代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供货企业签订基本药物购销合同。明确品种、剂型、规格、数量、价格、供货时间和地点、付款时间、履约方式、违约责任等,并负责合同的执行。如合同约定的采购数量不能满足临床用药需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以提出申请,由采购中心与供货企业签订追加合同,供货企业原则上不得拒绝。供货企业应按照合同要求将基本药物配送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到货后,应及时进行验收并出具签收单,并在15日内向采购中心支付货款。采购中心根据签收单向供货企业支付货款,原则上从交货验收合格到付款不得超过30日。逾期未付款的,采购中心应承担违约责任,向供货企业支付违约金。采购中心要设立专用账户,建立基本药物采购付款制度,制定具体的付款流程和办法,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货款进行统一支付。因县级财政补偿资金未及时足额到位,医疗机构不能及时支付货款,造成采购中心违约的,违约金由医疗机构所在地县级财政支付。
为及时足额支付货款,保证基本药物采购供应,由省级财政设立基本药物采购周转资金。
(九)建立动态监管机制。加强基本药物供货企业监管,对未按合同规定及时配送供货的,予以警告并限期整改;对逾期不改和在采购过程中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蓄意抬高价格或恶意压低价格、中标后拒不签订合同或拒不供货、严重违反《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抽验三次以上不合格的,以及向采购中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个人进行贿赂或变相贿赂的供货企业,取消其招投标、配送资格,并在两年内不允许该企业及其法人代表参与任何药品的招标采购配送工作。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依法进行查处,并向社会公布。对参与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的采购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及相关人员按有关规定处理,并公开其不良记录,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