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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采购中心签订委托协议,采购中心作为基本药物采购的责任主体,负责定期汇总全省基本药物采购需求,编制基本药物采购计划,实施基本药物采购,并与基本药物供应企业签订购销合同,负责合同执行。采购中心在提供服务过程中不得向企业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取费用,采购中心必要的工作经费列入政府预算。卫生、监察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对采购中心的监管。

  (二)合理编制基本药物采购计划。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协议定期向采购中心提出基本药物用药需求,并按协议约定向采购中心及时支付货款。采购中心负责汇总基本药物用药需求并编制采购计划,按照临床必需和基层实际确定采购的具体品种、剂型、规格、质量要求,明确采购数量。采购的剂型和规格应是国家确定的剂型和规格,要兼顾成人和儿童用药需要。

  在确定采购数量前,基本药物将采用单一货源承诺方式进行采购,即每种基本药物只选择一家企业采购。

  (三)加强基本药物市场价格调查。省卫生厅和省物价局负责对基本药物近三年市场实际购销价格进行全面调查,收集各地市场价格调查情况,并建立基本药物价格信息库。市场实际购销价格应作为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的重要依据,原则上集中招标采购价格不得高于市场实际销售价格。采购中心通过集中招标采购确定的采购价格(包括配送费用)即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际销售价格。

  (四)明确基本药物供货主体。原则上用量大的基本药物直接向生产企业采购,由生产企业自行委托药品批发企业配送或直接配送。用量小的基本药物集中打包向药品批发企业采购,也可以向代理生产企业销售药品的批发企业采购。供货主体对基本药物的质量和供应负责。

  (五)多种方式采购基本药物。基本药物原则上均应通过集中招标采购的方式采购。在国家出台规范的基本药物剂型和规格前,每种基本药物采购的剂型原则上不超过3种,每种剂型对应的规格原则上不超过2种,每种规格只选择一家企业采购。

  独家品种应采取单独议价的方式进行采购;基层必需但用量小的特殊用药、急救用药,采用邀请招标、询价采购或定点生产的方式采购;对临床常用且价格低廉,或者经多次采购价格已基本稳定的基本药物,采取邀请招标或询价采购的方式采购;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免费治疗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用药、免疫规划用疫苗、计划生育药品及中药饮片,仍按国家现有规定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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