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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晋政办发〔2011〕15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山西省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的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三月一日

山西省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
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的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基本药物招标采购工作,合理降低基本药物招标采购价格,切实提高人民群众受益程度,确保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效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订以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对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的基本药物(含省补充目录品种)实行以省为单位集中招标采购、统一配送;坚持政府主导与市场机制相结合,发挥集中批量采购优势,招标和采购结合,签订购销合同,一次完成采购全过程,最大限度地降低采购成本,促进基本药物生产和供应。通过规范基本药物招标采购工作机制,保障基本药物安全有效、品质良好、剂型适宜、价格合理、供应及时,逐步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基本药物供应保障体系,使人民群众真正得到实惠。

  二、保障措施

  (一)明确基本药物招标采购主体。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基本药物在政府组织和调控下,通过市场竞争进行采购。省卫生厅是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的主管部门,负责搭建非营利性省级集中招标采购平台,确定基本药物采购机构,对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过程中采购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管理和监督,协调解决招标采购中出现的问题。省药械集中招标采购中心(以下称采购中心)作为省卫生厅确定的基本药物招标采购机构,利用省级集中招标采购平台开展基本药物招标采购工作,负责采购平台的使用、管理和维护。省级集中招标采购平台的建设和维护费用由财政负责解决。设区的市及以下不设采购平台,不指定采购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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