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省关工委关于切实加强中小学生社会实践活动基地建设和管理意见的通知

  (二)加强实践教育计划与管理。实践基地要根据社会实践和学生年龄特点,分层次精心设计,并与学校教育有机结合,做好课程资源的开发、教材的选定或编写以及活动项目实施规程的制定和实践效果的评估等工作。在当地教育部门的统筹协调下,实践基地就接纳学生实践活动与学校签订协议(合同),每次接纳学生活动,均应有详细记录。

  (三)高度重视中小学生社会实践活动安全。实践基地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切实保证活动场地、设施、器材的安全性,设置必要的安全警示标志,配备安全保护人员,防止意外事故发生。开展活动时,要有相关安全保障措施和防护设施,明确责任,认真落实。实践基地应对中小学生进行自护自救教育,提高中小学生的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救能力。特别是要加强中小学生消防安全教育,提升学生的消防安全意识和疏散逃生能力。要建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学生往返基地的交通安全保障体系。有条件的地方可为学生参加校外活动和各种社会实践活动购买保险,提倡学生自愿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学校任课教师应当全程参与学生的实践活动。

  (四)建立独立的基地财务制度和财产管理制度。本着为学生素质发展服务的宗旨,尽量减轻学生的经济负担,实践基地的运作不能以赢利为目的。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需要开支的代办经费,如住宿费、伙食费等,参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中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2004〕费149号)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减负办《福建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实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的意见》(闽价〔2004〕费259号)文件规定,按照“一事一收,事毕结清,多退少补,不得盈利”的原则,为学生代办。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实践基地提出意见,经当地教育部门审核后,报当地物价、财政部门根据实践基地的具体情况,核定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应交的住宿费和伙食费标准。

  (五)把开展社会实践活动列入中小学教学计划。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结合中小学的课程设置,统筹安排学生进实践基地集中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并将组织学生赴基地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列入学校教育教学计划,使实践活动与学校教育有效衔接。要切实保证中小学生集中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时间,一般每学年小学高年级学生不少于5天,中学生不少于7天。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情况要纳入综合素质评价体系,社会实践成绩合格,才具备毕业资格。

  (六)把实践基地办成开放性的大课堂。要突破实践基地的空间限制,充分挖掘和利用实践基地周边的教育资源,拓展实践活动范围和内容,开展社会调查和参观考察;结合综合实践活动课程,进行研究性学习等各种实践活动,使学生由知识被动接受者成长为主动探索者。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