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实践基地建设应遵循的原则要求。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分步实施的总体要求,积极有序地推进实践基地的建设。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坚持分类指导。根据不同地方的经济条件和资源特点提出不同的目标、任务和要求。二是坚持资源共享。设区市的示范性实践基地可独立建设,也可与县(市、区)联合共建,其服务范围要覆盖全市,切实起到示范和辐射作用。有关县(市)的实践基地整合现有教育资源,科学定位,合理布点,其服务范围要覆盖到全县(市)中小学,有条件的可以向邻近县(市)辐射。三是坚持务实高效。要集中人力、物力和财力,加快实践基地建设步伐,其项目设计和设施建设要有前瞻性,以适应素质教育发展需要,实践基地规划中暂时无法实现的要分步骤实施。
(三)实践基地规模。在规划建设上,应因地制宜,量力而行推进实践基地建设。设区市建设的示范性基地占地面积一般约为100亩,能容纳800~1000人集体食宿并同时进行综合实践活动教育;县(市)建设的基地一般约为50亩,能容纳500人集体食宿并同时进行综合实践活动教育。以农业为主的实践基地,占地面积大于100亩,便于开展种植、养殖等生产劳动实践活动;有工业生产实践内容的实践基地,应充分利用职业技术教育的实训基地或当地合适的工业生产企业设立项目,开展实践活动。实践基地设施和实践项目设置要求见附件2。
(四)实践基地选址。一般应选在交通便利、地势平坦开阔,靠近城市、建制镇或集镇,充分利用现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应避开高层建筑区、地震断裂带以及山体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易发区;避开架空高压输电线、高压电缆走廊及通航河道,严禁在行洪道周边建房;不应与集贸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医院传染病房、监狱等不利于学生身心健康和危及学生安全的场所毗邻。
三、为加快实践基地建设提供支持
(一)多渠道解决实践基地的用地问题。教育、发展改革、农办、国土资源等部门要提供优惠政策和采取有力措施,积极支持中小学生社会实践活动基地建设。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利用中小学布局结构调整中调整出的土地、闲置校舍,优先考虑学生社会实践用地;各地和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政策规定,提供适量土地作为农村学校劳动实践场所用地。鼓励学校使用荒山、荒坡、荒地作为实践场所用地;使用农村集体土地的,特别是农民承包的土地,应切实维护农民的权益;改变农用地用途或征用农民集体土地的,须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征用手续;租赁农户承包地的,应保证不改变耕地用途,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对农业种植实践场所,有关部门要协助做好学校与所属集体经济组织的租用事项。学校要切实管好、用好社会实践场所用地,不得擅自转让、出租和抵押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