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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新闻出版局关于印发《山西省印刷产品印制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新闻出版局关于印发《山西省印刷产品印制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晋新出发〔2010〕29号)


各市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各出版、印刷、发行单位:

  现将《山西省印刷产品印制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新闻出版局

二0一0年十二月三十日

  山西省印刷产品印制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我省印刷产品的印制质量,明确产品质量责任,加强对印刷产品印制质量的监督管理,维护消费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出版管理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书刊印刷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省印刷的各类印刷产品适用本办法。

  委托印刷单位、个人及相关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印制质量,是指印刷产品达到质量法规、质量标准以及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的特征总和。

  本实施办法所称印刷产品质量责任,是指印刷产品质量不符合质量标准的规定要求或不符合有关质量法规、合同所标明的质量指标,应承担经济的、法律的责任。

  第四条 印刷单位在安排生产任务时,要考虑印刷适性要求,不适合的工艺不能安排生产;不合格的原辅材料不得投入生产,特别是食品、药品包装的原辅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合格的印刷产品不得出厂和销售。

  第五条 承印单位、委托印刷单位要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责任到人。承印单位或委托印刷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鼓励企业制定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内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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