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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评估委员会委员和评估专家应当遵照社会组织评估指标和评估程序,客观、公正地进行评估,不得随意简化评估流程。在评估等级结果公布前,不得对外泄漏评估结果。

  评估委员会委员和评估专家应当对所知悉的社会组织情况和评审情况保密,未经同级民政部门同意不得对外披露。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施行5年内,未开展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州(市)、县(市、区)属社会组织经同级民政部门申请委托可以跨级参评,评估经费由该组织登记地的民政部门申请解决,跨级参评具体程序由省民政部门规定。

第五章 回避与复核

  第二十七条 评估委员会委员、复核委员会委员和评估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

  (一)与参加评估社会组织负责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或者近、姻亲关系的;

  (二)与参加评估社会组织有利害关系的;

  (三)曾在参加评估社会组织任职、离职不满2年的;

  (四)与参加评估社会组织有可能影响评估结果公正的其他关系;

  参加评估社会组织有权向同级民政部门提出回避申请,民政部门及时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

  第二十八条 参评社会组织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向评估办公室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评估办公室由受委托社会机构承担的,参评社会组织向同级民政部门提出复核申请。

  第二十九条 各级民政部门或者评估办公室应当自收到社会组织的复核申请和证明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的初审,并报复核委员会复核。

  第三十条 复核委员会应当听取负责评估工作专家组代表的初评情况介绍、评估委员会成员代表的终评介绍和申请复核社会组织的陈述,确认复核材料,并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复核结果以超过全体复核委员半数以上委员的意见为准。

  第三十一条 复核委员会的复核决定,应当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复核的社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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