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民政厅公告
(第1号)
《云南省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已经云南省民政厅厅长办公会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民政厅
二0一一年四月八日
云南省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管理社会组织评估工作,提高社会组织的社会公信力,增强社会组织服务能力,根据国家民政部有关社会组织评估管理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社会组织,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经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社会组织评估,是指社会组织评估机构依照规定的原则、程序、标准,对社会组织进行客观、全面的分析和等级评定。
第四条 社会组织评估工作应当遵循政府指导、社会参与、独立运作的运行机制,坚持分级管理、分类评定、自愿参加、动态管理、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登记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领导,并对下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社会组织评估工作进行指导。
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参与社会组织评估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领导社会组织评估工作,协调部门关系;
(二)指导、监督、检查社会组织评估情况;
(三)审定社会组织评估指标、评分细则;
(四)聘任评估委员、复核委员;
(五)确认并发布社会组织评估结果公告;
(六)管理社会组织的评估结果。
第二章 评估机构、复核机构和职责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设立相应的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以下简称评估委员会)和社会组织评估复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复核委员会),并负责对本级评估委员会和复核委员会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