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征地补偿费用和具有土地复垦任务的工程项目的土地复垦资金的拟安排情况;
5、属《
土地管理法》第
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的修改方案、规划修改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建设项目通过用地预审的,有预审权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出具预审意见,预审意见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针对建设项目的依据,反映已列入经批准实施的有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发展规划、区域发展规划的情况,反映建设项目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明确建设项目用地是否符合供地政策等,并明确提出预审审查结论;
2、针对建设项目用地规模,提出应当依据的《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等标准和建设项目用地规模幅度的要求;
3、针对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提出补充耕地资金应当依据的标准、补充耕地初步方案是否可行等方面的要求;
4、对征收集体土地的,提出做好征地补偿安置有关工作的要求;
5、对涉及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明确其修改规划方案、评价报告、听证会纪要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并提出建设项目在经有权机关批准、核准后依法实施修改规划方案的要求。
6、根据《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规定,应当明确提出预审文件的有效期限。
第九条 对没有列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建设项目,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确需修改或调整规划的,依法修改或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一)建设项目列入或为实施国务院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专项规划、行业发展规划、区域发展规划,以及其它决定和批复等;
(二)建设项目列入或为实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批准的有关规划、计划等;建设项目列入或为实施国务院其它部门批准的相关规划、计划等,并且其它部门的相关规划是为落实国务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批准的规划、计划、决定、批复的;
(三)建设项目列入或为实施省政府批准的有关规划;
(四)军事、卫生防疫等具有特殊选址要求的建设项目。
第十条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在正式受理预审申报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本级的预审工作,出具预审意见。二十日内不能出具预审意见的,经负责预审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对中央和省级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正式受理申报材料之日起七日内完成;涉及灾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正式受理申报材料之日起五日内完成。
受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委托负责初审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初审工作,并转报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