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标注申报项目位置的县级以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最新的土地利用现状分幅图(图上准确标出拟用地范围,并经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盖章确认);
7、建设项目拟选址位于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确定的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需提交经省级国土资源地质环境部门审查备案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登记表(见附件3)。其中,工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农业生态园等园区已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其园区内的建设项目,不再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8、压覆矿产资源证明材料。对占地面积在20公顷(含20公顷)以下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需提交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查通过的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情况调查表(见附件4);对在省域内建设铁路、公路、水库、输油(气)管道、输电线路、大型建筑物(建筑群)等项目,需提交经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查通过的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情况审查意见;对城镇建设用地规划区内、工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农业生态园等园区内的项目,不再提供压覆矿产资源情况的调查材料;
涉及矿山项目的,需提交划定矿区范围的批准文件。
第六条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前应做好下列工作:
(一)项目用地预审机关应指导项目业主(单位)做好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前的相关工作;
(二)做好项目用地实地踏勘和论证工作:
1、项目实地踏勘和论证的范围。公路、铁路、管道、能源、矿山、水利设施等属于国家或省级重点工程项目,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2、项目踏勘和论证的内容。组织专家重点对项目建设方案的合理性、项目用地选址的合理性、项目用地规模的合理性、规划修改和基本农田补划方案的合理性、耕地补充方案的可行性等五个方面进行论证。
第七条 符合本细则第五条规定的用地预审材料,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受理。不符合的,应在五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逾期不通知的,视为受理。
第八条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内容。
(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实行会审制。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预审(初审)的建设项目,由省级国土资源规划管理部门牵头,组织耕地保护、土地利用、地籍管理、执法监察、项目所在地的州(地、市)、县国土资源局等共同对项目业主(单位)申请用地预审的建设项目进行审查。
(二)主要审查内容:
1、建设项目选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
2、建设项目用地标准是否符合有关建设用地指标的规定,用地规模和各功能区用地是否合理;
3、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初步方案是否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