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建设项目用地实行分级预审。
(一)由县(市、行委)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预审的,项目业主(单位)直接向县(市、行委)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预审申请,经县(市、行委)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核后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二)由州(地、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预审的,项目业主(单位)向州(地、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预审申请,项目所在地的县(市、行委)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初审意见,经州(地、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核后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三)由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预审的,项目业主(单位)向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预审申请,项目所在地的县(市、行委)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初审意见,经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核后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应当由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预审的生态移民安置、农牧民定居、农村人畜饮水安全、35KV以下农村电网升级改造等建设项目,委托项目所在地的州(地、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预审意见,需抄送同级的发展改革、建设、环保、统计等部门。同时报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四)由国土资源部负责预审的,项目业主(单位)直接向国土资源部提出预审申请,经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由项目业主(单位)连同建设项目用地单位的预审申请一并报国土资源部。
其中,建设项目占用西宁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土地的,由西宁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初审意见,经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核后,转报国土资源部。
涉密军事项目和国务院批准的特殊建设项目用地,建设单位可直接向国土资源部提出预审申请。
第五条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需提交的材料: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见附件1);
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见附件2);
3、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备案批准文件;
4、属于《
土地管理法》第
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应当出具经相关部门和专家论证的规划修改方案、规划修改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和修改规划听证会纪要;
5、由省、州(地、市)预审的用地项目,需附有县(市、行委)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申报项目用地的初审意见;需国土资源部预审的用地项目,需附有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申报项目用地的初审意见。初审意见的内容包括拟建项目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是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用地标准和总规模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补充耕地初步方案是否可行、征地补偿费是否落实、补偿标准是否符合规定、项目选址是否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是否压覆重要矿产资源、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实地踏勘和论证的书面意见,提出的建设项目用地优化方案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