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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青海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州(地、市)、县国土资源局,厅直属各事业单位:
  为保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充分发挥土地供应的宏观调控作用,积极服务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切实加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厅根据《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42号令),结合本省实际,制定了《青海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并经2011年第2次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青海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附件:
  青海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为保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充分发挥土地供应的宏观调控作用,积极服务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切实加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提高用地预审效率。根据《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42号令),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是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依法对建设项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项进行的审查。
  第二条 建设项目分为审批、核准、备案三种类型。建设单位在申请用地预审时,需在申请文件中注明项目的申报类型。
  (一)审批项目。在建设项目建议书批复后、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前,由建设用地单位向项目审批机关同级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用地预审申请;
  (二)核准项目。在建设项目申请报告核准前,由建设用地单位向核准项目机关同级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用地预审申请;
  (三)备案项目。在建设项目办理备案手续后,由建设用地单位向备案机关同级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用地预审申请。
  农村宅基地,城镇建设规划区内实施招标、拍卖、挂牌的房地产开发,用地规模不增加、用途未发生变化及土地使用权人不改变的在原址上进行改建,地下管网建设项目不进行用地预审。确需进行用地预审的,由项目所在地的州(地、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预审。
  第三条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
  (三)合理和集约节约利用土地;
  (四)符合国家供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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