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1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浙财会〔2011〕11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宁波不发),省级各单位:
为做好我省2011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增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针对性,提高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质量,促进提升会计人员的专业水平,根据
财政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06〕19号)和《浙江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浙财会字〔2007〕39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的对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为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二、继续教育的形式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采用网络教育与面授教育双轨并行的形式,会计人员可按照注册地财政部门的具体实施方案自主选择。
鼓励省级主管部门和大型企业举办本系统、本单位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班。
三、继续教育的内容
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由省财政厅确定;中级、初级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内容,省财政厅在网络继续教育系统中予以推荐,由各市财政局结合本地实际,确定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具体内容。
省级主管部门、大型企业集团公司举办本系统、本单位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班的培训内容,由举办单位确定,连同培训计划一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四、组织实施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组织实施,即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一般由注册地财政部门组织实施,省级单位举办的系统继续教育培训,各地财政部门应予认可。
1.高级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由省财政厅组织、省会计人员服务中心实施,请各市财政局配合做好通知和报名等工作;中、初级会计人员由市、县(市、区)财政部门组织实施。
2.注册在省财政厅或由省财政厅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非注册人员,可参加网络继续教育,也可参加省财政厅认可的培训机构的面授教育或省级主管部门组织的系统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