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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推荐全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

  5、领导班子团结有力。勤政廉政,作风民主,职工支持率高, 班子成员无刑事案件及违法违纪情况的;
  6、近5年来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未发生影响恶劣的投诉、上访事件的。
  (二)全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系统先进工作者评选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的,可推荐为“全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系统先进工作者”:
  1、政治坚定。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
  2、业绩显著。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爱岗敬业,恪尽职守,求实奉献,在本职岗位上创造了显著的成绩,为质检事业的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
  3、作风过硬。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恪守职业道德规范,顾全大局,作风正派,品行端正,清正廉洁,团结同志,在群众中享有较高威信的;
  4、能力突出。勤奋好学,勇于创新,具有良好的专业素质和综合能力,具有较强的职业技能和业务水平的;
  5、在工作中,防止或挽回国家特别重大的经济损失,及时发现或截获重大疫情,并采取措施,对我国人民健康、生命安全和生产、生态安全有重大突出贡献的;
  6、在质检工作中有重大发明、发现,对质检工作有深远重要意义的。
  三、推荐评选程序和要求
  (一)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推荐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候选对象,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履行规定程序,由所在单位民主推荐,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经所在单位、所在质检部门自下而上逐级审核推荐,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质监局、山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审核同意后,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质检总局审定。拟推荐对象要在所在单位和本地区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拟推荐对象的姓名、单位和简要事迹等。省质监局、山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公示时间为5天。国家质检总局将对拟表彰对象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公示。
  (二)坚持评选条件,确保表彰质量。坚持以政治表现、工作实绩和贡献大小为衡量标准,好中选优,推荐的先进集体和工作者要有突出的事迹,确保先进性、典型性、代表性。被推荐的候选对象,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征求纪检、监察和计划生育等部门意见(见附件 4 ) 。
  (三)坚持面向基层和工作一线。重点向长期在条件艰苦、工作困难地方努力工作的同志倾斜。副厅局级以上单位和个人不作为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推荐对象,处级干部比例原则上控制在20 %以内。曾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的人员一般不再参加评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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